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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天下主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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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我宁可高唱《国际歌》,也不去闲着没有事去唱《东方红》。我的青春之歌,简直就是被一场社会的闹剧给搅了,人造真理,恨人的歪理斜说。我的美好青春被伟大人物给挥霍了。]]></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Wed, 6 Aug 2008 11:40: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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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天下主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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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范美忠老师言行的重大意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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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多日来,人们都在关注范老师的言行,许多网民多认为范老师道德缺失,不配做一名教师.然而我却没有这样认为,我认为,范老师在天灾面前所表现出来的言行,是值得我们大家深刻反思的，特别对我们反思虚伪道德,如何做新时代的诚实人而提出了新的概念,新要求,新内容.其重大意义在于:<br>一，范老师在天灾面前不仅知道自己的能力不如自然规律所反映的能量大，因而及时选择“走为上策”，其选择是正确的选择。同时也警示社会上的人们，在天灾面前要学会如何避开风险，不要与自然规律抗衡，减少不必要的牺牲与浪费，保存实力，以待有利时机的到来。<br>二，范老师的跑出去的行为，不仅保存了自己，也给学生们及社会上的人们消除了在天灾面前依赖救援的心理，增强了自我价值体现等方面观念，增强了自我保护的责任感，增强了依靠自我战胜天灾的自信心。<br>三，范老师的实话实说，鼓起了社会人们敢于挑战腐朽的道德观念，揭露了虚伪道德的假象的信心，提出了在新的时代如何依法做一个诚实的人的问题，为社会与华族树立了敢于说真话的榜样。<br>四，通过对范老师言行的态度，让社会看到了我们社会上还有一些人目前还处于非理性思考问题的状态，也看出了我们民族还有浮躁的心理，也为我们如何调整民族心理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br>五，通过范老师的言行与社会的对此关注，看到了或也暴露了当前道德观念与法律之间，道德与道德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社会调整道德观念，调整道德标准，制定法律等提出了新问题。</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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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1 Jun 2008 10:42:1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21T10:42:15+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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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范美忠老师：你实话实说为我们树立了实事求是的榜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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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已往，人们遇见问题，总是要先用严格的法律或道德观念来规范别人，或衡量别人，甚至在一些问题上采取了小题大作的手法。特别在四川大地震的抗灾过程中，范老师实实在在说了几句心里话，却被人说成是丧心病狂，丧尽天良等等。实际上范老师说的话，既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背政策，就是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这有什么了不起的呢？多年来我们社会上实际缺少的就是实在，说实在话，做实在人。而今天范老师真正说了出来，一些人却挥舞大棒打来打去，甚至一些大帽子都给范老师扣上了。我认为这是不对的，范老师也是一个自然灾害的受害人，他有自己的自救权力，也有自己说出内心话的自由，这虽然刺痛了一些道貌岸然者的内心世界，但是也揭露了当前人们在社会中的一些虚伪。做人，我们教育自己的子女，不是也让他们面对现实或实事求是吗？那为什么到了真正的实际中却又杀起了回马枪呢？范老师，不要害怕，我们坚决支持你，支持你的实事求是的精神与做法，表里如一的为人。</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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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May 2008 20:12: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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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四川一中学的教师范美忠的言行：不应该受到指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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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在抗震救灾中四川的一所中学的老师范美忠率先跑出了教室，事后其说除了自己的女儿可以为她死了外，甚至他自己的母亲他都不可能……。在范老师说完这句话后即招徕一些网友的不满，大家纷纷指责范老师丢了“师魂”。我想，我们大家这样指责范老师也是不对的，因为他虽然是一个老师，但是他也是一个公民，他所说的话势必并不违反法律。同时，无论《教师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象范老师那样跑出去了就构成了违法或犯罪。既然如此，我们在当前这样的社会环境中，能够象范老师那样敢于说实在话，做实在人，还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退一步说，如果范老师他不这样说而是对自己的行为瞎编一个动人的故事，也就把大家给蒙蔽了，但是他没有那样做，我认为他还是保留了我们知识分子的传统特征——实话实说。他的实话实说，我们应该学习。他的实在与实话实说，也正是我们当前社会上最最缺乏的。多年来，人们在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总是先说一些美丽的词语，然后再贴上几句政治口号，把一个简单的问题或行为非要弄成一个什么模式或榜样。我看，范老师的言行一致，总比那一些说假话不干实事的人要好得多，强得多。[face]36[/face][face]32[/face][face]28[/face][face]20[/face][face]16[/face][face]12[/face][face]37[/face][face]33[/face][face]29[/face][face]25[/face][face]21[/face][face]17[/face][face]13[/face][face]9[/fac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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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6 May 2008 20:59:3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26T20:59:36+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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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要认真组织好捐款活动]]></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419713812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当前，全国人民掀起了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的活动，社会人心所向，纷纷解囊相助，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笔者也在黑龙江省绥化市的一些地方看到，捐款活动政出多门，除了当地的党委或政府组织的捐款，一些政府下属部门或街道也参与里面。我在一家旅店门前看到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伙捐款的，而在旅店的门口，旅店的老板说今天已经来七八伙了，人家到屋里就要钱。我们也不知道是什么部门的，也不知道是真捐款的，还是假的。我们正在说着，真的过来一伙人，为首的自称是当地街道办公室的，进屋就要钱，不给不行。老板给了几块钱后，他们也没有给开收据，也没有记录，就走了。我问老板认识这个人吗？他说他不认识。我说你不认识为什么还给钱呢？他说，我们不给还怕是真捐款的，给了也怕是假捐款的。有鉴于此，我想，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捐款活动，不能一哄而上，要有序进行。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支援灾区，还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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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9 May 2008 19:01:3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9T19:01:38+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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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新时期我们如何评价《五、一六通知》？]]></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4126315419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重新认识认识文革的社会危害性，再认识《五、一六通知》的反动性，可以说：文革是中华儿女永远不能忘记的犯罪！</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4126315419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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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May 2008 06:31:5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12T06:31:54+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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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阿道夫.希特勒自杀63周年]]></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448591134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据 <A href="http://news.163.com/" target=_blank>网易新闻</A> 报道： <A href="http://history.news.163.com/08/0430/10/4AP88GLF00011KUQ.html" target=_blank>阿道夫.希特勒自杀63周年</A></P>
<P>　　希特勒，第三帝国元首，是二战的罪魁祸首，德国战败时自杀身亡。<A href="http://history.news.163.com/08/0430/10/4AP88GLF00011KUQ.html" target=_blank>查看全文&gt;&gt;</A></P>
<P><STRONG>我对这条新闻的看法是：伟人的风采依旧，伟人的魅力长存，伟人的行为敬仰！！！</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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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4 May 2008 08:59:1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5-04T08:59:1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阿道夫.希特勒自杀63周年]]></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44852544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据 <A href="http://news.163.com/" target=_blank>网易新闻</A> 报道： <A href="http://history.news.163.com/08/0430/10/4AP88GLF00011KUQ.html" target=_blank>阿道夫.希特勒自杀63周年</A></P>
<P>　　希特勒，第三帝国元首，是二战的罪魁祸首，德国战败时自杀身亡。<A href="http://history.news.163.com/08/0430/10/4AP88GLF00011KUQ.html" target=_blank>查看全文&gt;&gt;</A></P>
<P><STRONG>我对这条新闻的看法是：阿道夫、希特勒人类冒险主义领袖人物，敬礼！</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44852544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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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4 May 2008 08:52: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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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天价头理发店的行为是商业欺诈，还是诈骗犯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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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对于天价头的事件，社会反响十分激烈，简直是形成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但是冷静下来思考，我觉得大家的气愤归气愤，但是气愤不能替代法律，不能替代事情的处理。那么如何处理此事情呢？我个人认为，该店老板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该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人们在痛定之后，常常是从退款或罚款方面进行处罚，甚至只是认为这是一起商业欺诈行为。而实际并不是如此，因为该店有如下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该店明知理发顾客的正常消费价格，但是他们却把正常的价格表给顾客看，然后再理发后找理由加大消费价格。这本身就是典型的主观故意，客观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为目的，并用了一个虚假的信息来欺骗消费者。而且不仅一次这样做，并且还在事发后扣留消费者为人质，以求自己的非法行为达到目的。这里，人们常常把商业的欺诈行为与刑事案件中的诈骗行为相互混淆，二者的区别是：商业欺诈行为是对待消费者的服务上说得多，服务做得少，或虽然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用但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承诺。而该理发店却不是这样，他们就是本身故意设置骗局而骗取他人合法财物。</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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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3 Apr 2008 06:21:53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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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怎样才能合法退回高价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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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前期，我们国内的房价一直飙升，许多购房者也被高价所卷入进去，有的交款后目前还没有得到房，有的虽然房子到手，但是看到了房子目前价格已经严重缩水，心里难以平衡。因而导致了一些购房者想把高价房退回。能不能退回高价房子，决不是购房者一方情愿的事情，因为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除了交款外，还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我们大家先看自己的合同，再看看实际中发生的情况，然后才能决定自己的高价房子能否退回。办法如下：<br>一是看你买房子的时候，卖房的单位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原始取得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这个卖房子的单位有没有权利去处分该房产，如果没有权利，你们之间签定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卖房单位就要给予退款。<br>二是卖房单位在开发或卖房过程中有没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如果有并没有实际兑现，你也可以以卖房单位违约为由退房。<br>三是合同上约定的内容与你购买房子的实际有没有出入，如果有，是不是卖房单位的过错所导致的，如果是的话，可以找卖房单位退房。<br>四是卖房单位的小区规划有没有擅自变更或你所购买的房子在使用功能上存在着暇疵，如果有，你也可以退房。<br>五是入住时间或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不能及时办理的或缺乏办理条件的，买房者都可以找卖房单位退房。<br>六是卖房单位有没有（与你所买的房子）一房多卖行为，如果有，你也可以退房。</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2295582462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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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9 Mar 2008 05:58:2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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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产权房屋的买卖能不能被完全禁止？]]></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256265410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目前小产权房屋的交易被国家的相关部门所禁止，但是虽然是禁令下发了，但是在实践中效果能不能有呢？我看是不能有的，原因是买卖双方不再签定买卖协议而是签定一个长期的租赁协议就解决了交易的问题。如：<br>                           房屋租赁合同<br>出租方（甲方）<br>承租方（乙方）<br>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等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br>一、甲方将自有房屋（坐落在……）租赁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为50年，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br>二、该房屋租赁费共计……元人民币，由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以后房屋租赁价格无论升降，双方多不得再调整价格。<br>三、乙方使用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包括维修等费用。<br>四、在此期间如发生国家与当地政府占地征房，一切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br>五、甲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另行转租，不得不租，如有违约，应该赔偿乙方……元人民币。<br>六、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自行出租等并进行有偿对外使用。<br>七、甲方提供担保人……。<br>八、该房屋到期后仍由乙方租赁使用。<br>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br>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br>                               甲方<br>                               乙方<br>                              年月日</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256265410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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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5 Mar 2008 06:26:5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3-05T06:26:54+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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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禁止买卖小产权房的规定有被归避的可能]]></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255563521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目前，国家三令五申地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并把这类房屋称为小产权房屋。国家对此予以限制和禁止购买，但是事实上并不能禁止这类房屋的买卖，其原因是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处理小产权房屋的产权问题。如果小产权房屋所有权人与购买人签定一个长期租赁协议，就解决了产权过户的问题与其他等问题。如果该小产权房屋的使用年限是50年，那么在租赁协议上就可以签定50年的租赁使用协议，买卖房屋的房款可以以租金形式一次性由租赁者（购买者）交给小产权房屋所有权人，然后再把使用权交给租赁人。同时把小产权房屋的维修及残值等全部划归给租赁者。对于在此期间的政策变化如发生政府或国家占地占房等，均由租赁者来代替小产权房屋所有权人处理。这样，实际是把政策绕过去了。</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255563521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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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5 Mar 2008 05:56:3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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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新时期我们怎样学习雷锋？]]></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8253494988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雷锋事迹在当年被社会所传诵并且雷锋本人也因此成为社会的人们的行为楷模与道德标准，而现在社会的时代与背景都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那么在三月五日这一天到来之际，我们重新谈起学习雷锋的话题，我们不仅感到真正学习雷锋难，而且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如何学习雷锋的问题。新时期我们学习雷锋，至少要做到如下几点：<br>一是结合现在的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学习。如当年我们吃的穿的及用的都是在经济困难基础的消费，而现在呢，我们除了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外，一些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新高，一些人对雷锋时代的牙膏皮，旧铁钉等类的东西已经不销一顾了。特别年轻的一代，他们出生在改革开放时代，没有经历生活的艰辛，他们是否能够与愿意接受学习雷锋活动。<br>二是依法开展学习雷锋活动。现在是法治社会，人们的一切行为的规范是法而不是其他，如果还是以从前的时代做背景，雷锋雨夜送妇女，给战友家邮钱等行为都应该被人们所推崇，但是现在人们的观念改变了，社会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也改变了，雷锋当年的行为如果搬移到现实社会中，其与现在法律并不完全相符合，他会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他雨夜送妇女会被认为是动机不纯，给战友家寄钱会因为看上了战友的唯一小妹妹。<br>三是辩证看待当年雷锋政治上的愚忠。雷锋所崇拜的人，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一个有着严重错误的人，但是雷锋在那个年代没有体现出来他的辩证看待问题的能力与科学思维的角度。这些，在当今学习雷锋中都要注意到。</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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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5 Mar 2008 03:49:4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3-05T03:49:49+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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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离休党员”一词不应使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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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今日，笔者在新华网的新华副刊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其题目是：离休党员刘……捧得一颗红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该文章最大的不足，就是用词不当。根据刘……的事迹，我们能知道，刘……应该是国家规定的离休干部，也就是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在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时候，由组织根据他的参加革命工作的最早时间计算，定为离休干部。，离休干部特别是党员离休干部在离开工作岗位的时候，不是变成了离休党员，更不是党员有离休一说。因此，应该改写为：党员离休干部。</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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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Dec 2007 04:31:3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24T04:31:3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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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警务人员不能穿警服]]></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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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随着北方气候的变冷，人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城市的街道上看见许多非警务人员却穿着人民警察的冬装，其中有在十字路口站大岗，也有小商贩，还有推车送货的，他们都穿着人民警察的冬季服装在那里，等等。他们着人民警察的服装，没有什么法定的根据，也没有人是真正的警察。据了解，这些人穿着人民警察的服装，一些人是出于好奇，一些人是让人们显示自己家里的人有在公安系统工作的，也有的是觉得警察的冬装漂亮，如此等等。警察着装界限的突破与滥用，给人们对人民警察的形象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使人们误认为警察在经商，在做什么，甚至容易在恶性案件发生时候给案件的当事人的报案及及时处理带来一定的误解与影响。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及时管理。[face]23[/fac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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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1 Dec 2007 17:35:1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21T17:35:16+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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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哈尔滨黑心车主：顾客安全的保障在哪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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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2007年12月14日，笔者在哈尔滨火车站前的长途客运站返回绥化，当时所乘坐的是普通型客车，是上午11点从哈尔滨发往绥化的班车。当时车上的人很多，该车的一个乘务员领着大约20多个人从站内走出到站外，车开到这些人面前停下来后让这些人上车，后来又上来20多人。车里人多而挤得大家到站在过道上，车上的一个人让大家把车窗上的帘拉上，接着把车开上了高速公路。途中，几个乘客被挤得头晕要吐，几个车上的人面对乘客的窃窃私语而大声说起了他们曾经怎么收拾过一些调皮的乘客的事情。大家沉默了。当车到绥化后，在绥化一中的对面加油时，就从车上下来48个乘客，而在车上的座位还是没有一个空座，笔者在车下仔细地数了数下车的人数，还被车上的人反复观察了几遍。该车一共才三十几个座位，而超员的乘客就多出48人之多。实在令人反思。从笔者的观察，看这家车主与哈尔滨公路客运站十分熟悉，不然车上的人怎么能随便带人来回走呢？据了解，一个乘客不在车站买票，车主就可以少交给车站4元钱。目前我国的北方已经进入冬季运输的高峰期，为确保客运安全，哈公路客运站要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哈尔滨市的交通安全部门也要做好检查工作，对这样为了钱而不顾乘客人身安全的黑心车主要坚决打击并取缔。</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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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Dec 2007 19:59:5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6T19:59:5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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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一次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711118331083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昨天，一位朋友找到我，让我去为一个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去做辩护，条件是免费。碍于朋友的面子，我答应了。今天下午一点钟，我准时到达了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那里，我见到了被告人小光（真实姓名隐去）。他是一个长着善良面孔的孩子，大约有十六岁左右。他见到我的到来显然非常高兴，向我大致讲了他的犯罪经过。小光今年十六岁，家住北林区三河镇某村，他十岁时，母亲与父亲离婚并改嫁后远走他乡。2006年，他父亲也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为了生存而自己孤身一人到市内学美发。在今年八月份，小光下班后与同事回宿舍休息，当他走到绥化市中央商城的北门口的时候，迎面过来另外两个同事，他与其中一个同事打了招呼，但是另一个却在旁边挑理了。于是那个同事突然上来把小光摔倒在地上，小光爬起来气愤之下，掏出他同事身上的尖刀，把这个同事刺成重伤。案发后，小光被抓并全部供述了案情经过……在开庭审理这个案件前，我又问了一些与案件有关的情节，得知他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两万元赔偿调解协议。进入审判庭后，我问赔偿被害人的两万元是那里来的？他说是大家给集资的。开庭后因为案情比较清楚，很快就审理完毕而休庭了。这时候我问村里来的人，都是什么人给小光集资呢？而我问的这个人就是村党支部书记，他说集资的不是小光的亲属。我感到十分的惊异，不是亲属还能给集资？北林区三河镇并不是一个十分富裕的村，许多村民的家庭还没有完全脱贫致富，以往有许多村上的工作并不容易去做，两万元对这个不足百户的村而言却显得十分重要，平均每家要拿出两百多元。而村党支部书记接下去的说法更让我感到惊异。他说，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的集资，就是为了孩子，为了挽救孩子。我为被告做过数百次辩护，但是村委员会与村民的做法却实属罕见。</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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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Dec 2007 20:33:1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1T20:33:1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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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订报纸不能搞摊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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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近日来，笔者在黑龙江省绥化北林区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了解到，部分单位的领导对于上级给订的报纸任务感到十分的头痛，不得不采取强硬的分摊做法把报纸订购数量落实到人头，有的个别单位的人员一个人就得交四五百元。而这些人员因为自己工作的关系而不能提出反对意见，目前这种做法正在进行。笔者认为，一些报刊杂志，你要是能够办明白或深受人民欢迎，就继续办下去，如果自己没有什么能力且办的质量也不好，就干脆别办了，总编辑带头到火车站去卖茶蛋好了，或者……</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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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7 Dec 2007 18:49: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7T18:49:5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社会认同的几种疑似精神病患者人数较多的行业]]></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71151523335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当今社会，除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外，还有几个行业的人员被社会疑似精神病患者人数较多。这些行业是：<br>一、保险行业的人员。你在路上可千万别让他们的人给遇上，一旦遇上了，恐怕你连脱身的机会都没有，你要不买一份保险，那你就好象欠了人家什么似的。<br>二、安利直销行业人员。一旦坐到你家的床边，你就要听他们的那些没有结束的广告词，什么美容了，什么营养了，什么……等等，简直让你烦不胜烦。三、法LUN功信奉人员。也不管你是什么态度，人家就是一个劲的给你说，特别一些人好象真的得到了什么似的。<br>四、神龙架找野人的人员。一天也不知道家里的人多么惦念和担心，一意孤行地往复着上山下山的路。社会发展到了连火星都能勘测的时代了，甚至军事卫星都能把地面上的头发丝给照出来，而岂有那么的活人却照不到的道理？</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71151523335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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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5 Dec 2007 01:52:3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5T01:52:3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您体会到《亮剑》中的一个新观点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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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亮剑》中，有一中新的观点：李云龙在长征的路上有过“纵兵抢粮”的行为，虽说在《亮剑》里也说了李云龙被撤职，但是这里说明了一个问题，也证明了一个历史的史实，即当时国民党宣传的共党部队抢老百姓的说法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face]23[/fac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710214173565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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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Nov 2007 04:17:3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21T04:17:3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律师在此有责任吗？]]></title>	
    <link>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79151412213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近日，一个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某地的中级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愿意在庭下进行调解。于是在休庭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在一起进行商量，在双方对合同的价款的争执中，原告的代理人突然倒地，被送至医院抢救并被认定为脑出血。原告的代理人家属到现场后认为，原告代理人的现状发生是与被告代理律师的争执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该赔偿责任应该由被告或被告的代理律师负责。这里，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否因为其与原告的代理人发生了争执就应该对原告的代理人予以赔偿呢？本人愿闻其详。<BR><BR><BR><BR>------------------<BR><FONT color=#006633>我最爱唱的歌是《国际歌》，那里最有力量的一句话是：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FONT></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天下主人]]></author>
	    <comments>http://n0455shwsp.blog.163.com/blog/static/1648131220079151412213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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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Oct 2007 13:41:2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0-15T13:44:0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我的密友]]></title>	
    <link></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blog.163.com/zym821024@126/"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lhH7GGVYHvLbZWdUTtBNkQ==/178736610211564283.jpg" border="0" />月亮公主</a>
			<a href="http://chaiwu123.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ZTT7f7L4R6O10X5o5ZZ30w==/3114239142326783407.jpg" border="0" />茴香</a>
			<a href="http://zh7829.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aCLKJRluOiEtq8DhmScABA==/3169689712738705464.jpg" border="0" />半醉汉</a>
			<a href="http://wdr-wdy.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YlVFJ1Xa_h2XPHtqnByRCw==/2008042483853922101.jpg" border="0" />努力中~ ~ 哈</a>
			<a href="http://gcdywd.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dAxfad0ne8a5sCywNj872g==/4245768548703658152.jpg" border="0" />公仆的主人</a>
			<a href="http://blog.163.com/hanfeng05438214532@126/"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4wvmxwKDgMssiiCcYfsJ_g==/2537778390023344814.jpg" border="0" />寒风</a>
			<a href="http://asd320320320.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zzQGUz1Fiu3NBGvK0mHnBA==/2859504288403855491.jpg" border="0" />恒（抱朴子）</a>
</div>]]></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n0455shwsp.blog.163.com/friends</guid>
    <pubDate>Tue, 1 Jan 2008 00:00:0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1-01T00:00:00+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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